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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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刑§310、§311①②;釋#509。 並請注意誹謗罪是針對不當的「事實描述」(如某人是不是妓女),我國另有公然侮辱罪(刑§309),是針對不當的「評論」(如某人像不像妓女)。

幾個釋字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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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隨手筆記,並無架構) 原本是因為聽蔡志宏法官抱怨釋#590沒回應他對於兒少條例§15、16的違憲疑義,所以查了幾個釋字,心得如下:
釋#432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翻譯
就算複雜、不確定、概括、抽象,仍然是很明確喔~
釋#636
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
釋#690
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評論
欸這兩件事只隔三年半耶,可以不要這樣自打嘴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