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植物人做愛,算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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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多是筆記性質,無完善的行文架構)
因看了伊達正宗的噗而發本文。
與之前的拙著〈六歲女童性侵案〉能一同比較的,即對心智缺陷之人為性交/猥褻行為。從刑法本文來看,以是否「違反其意願」作為分別,列於§222Ⅰ(3)和§225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