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修正迄今一個月許,對於性剝削現象沒有任何改善,反而使底層性工作者們因為嫖客也不敢上門,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整體而言,除了娼嫖們怕被抓而更不願意戴套之外,本次修法還有四大缺失:
首先是修法時點,我國法律是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還要經總統公布後再隔兩天才會生效,但歷任總統幾乎很少遵守憲法「十日內公布」的規定。這次為了不讓十一月六號有「娼嫖皆不罰」的空窗期,立委豬公們與總統府上下交相賊地,讓三個版本中最好也最糟的政院版在最後一天通過,總統府也在當日為了這件事單獨發一份公報,順利地達成「無縫接軌」的目的。
要說有什麼能跟這次的倉促相比,恐怕只有1997年讓二二八放假的那次修法吧。相比之下,「讓二二八放假」頂多說是政治作秀,但不願意好好面對娼妓問題,除了「草菅人命」,我還真想不到其他的評語--顯然我們的立法院不問世事,短視近利的程度,可說是每況愈下。
其次,之所以說本次修法是最好也最糟,是因為若與其他兩個版本相比,雙黃的「罰嫖不罰娼」版本顯然也跟舊法條一樣,會因為與平等原則不符而違憲;而鄭的「娼嫖皆不罰」版本只是把原條文刪掉,不過這種會讓性交易變得比買賣猥褻物品還容易的作法,也不可能通過--說穿了,另外兩個都只是個作秀用的無用提案。
然而,「娼嫖皆罰」的現況被不少人批評彷彿回到戒嚴時期的《違警罰法》,但其實新法比《違警罰法》還要更可怕!從立法理由來看,性交易指的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條所定義的「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也就是說,娼嫖不但不能再以「口交不算姦」當作理由,現在就連成人舞廳的鋼管舞、收費制的視訊脫衣,甚至拍限制級寫真的模特兒們,都是犯法。就此而論,廿年前制定社維法時,刻意把草案中「意圖得利...而有猥褻放蕩」的處罰刪除的立委們,還比現在的立委豬公們更專業、更進步!
第三,如果擔心未來縣市政府設立專區後,會讓性交易變得比以往猖獗,那可就大錯特錯了。在修法之前多數縣市早就有自己的娼妓管理自治條例,這些公娼們長年以來都是合法經營,不會受到社維法的處罰。新修正的專區制,只是幫地方自治背書的橡皮圖章,對於一直以來縣市政府早已各設專區的狀態,並沒有任何改變。用前大法官陳新民的說法,這種「拖嫖客下水」的方式,對於因貧而娼的弱勢,根本沒有幫助。
最後,本次的修正案將以往的「處以拘留」這個選項刪除,變得一概處以罰鍰。這個做法不但使得原本經濟就處於弱勢、寧願被關的底層性工作者們更加無法承受被抓的後果,還會由於社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讓原本可以避免行政濫權的司法審查,直接被省略。不想被家人知道的性工作者們,就算只是在談價階段就被胡亂處罰,也不敢聲明異議。難怪性工作者間常會說警官們是「靠女人升官、靠黑道賺錢」。
長年以來,我國對於娼妓的法律制度變動,只有社維法廿年前的制定以及本次的修法。而本次修正,根本就是因為司法權不敢承認娼妓的工作權應受憲法保障,然後行政權為了省麻煩而送出了方便管理的法案,接著立法院故意拖到最後一天再做三讀、讓總統當天公布。我國號稱民主法治,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便宜行事,這種無視人權、比戒嚴時期更甚的修法,還真是古今中外自稱民主的國家所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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