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好像太不實用了,所以這次來寫比較實際的問題好了。
其實每一條都可以講很多東西,不過那樣這篇會太冗,之後有機會再逐條分析吧~
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文所說的是「如果法官相信的話,最後會不會有罪」的問題,至於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法官會不會相信,那就要看造化了…
「性交」必須以「非正當目的」為前提,那我爸媽究竟是「不正當」還是沒有性交過?
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之「人」,當指…無欲參與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這張由優菜 Neo Huang 於2009年在交大浩然圖書館拍攝,咱們來談談這樣的拍攝過程是否違法吧~
告訴乃論仍為公訴
(好吧,這標題不完全正確)
前言:本篇只討論刑法,也就是名稱中有「罪」、處罰方式有「徒刑」或「罰金」的,而不討論如「賠償」和「罰鍰」等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許多朋友常常誤以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是相對的概念,其實不是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公訴」,也就是原告是檢察官--即使是「告訴乃論」也一樣。
前言:本篇只討論刑法,也就是名稱中有「罪」、處罰方式有「徒刑」或「罰金」的,而不討論如「賠償」和「罰鍰」等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許多朋友常常誤以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是相對的概念,其實不是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公訴」,也就是原告是檢察官--即使是「告訴乃論」也一樣。
幾個釋字心得
(本文為隨手筆記,並無架構)
原本是因為聽蔡志宏法官抱怨釋#590沒回應他對於兒少條例§15、16的違憲疑義,所以查了幾個釋字,心得如下:
- 釋#432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 翻譯
- 就算複雜、不確定、概括、抽象,仍然是很明確喔~
- 釋#636
- 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
- 釋#690
- 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 評論
- 欸這兩件事只隔三年半耶,可以不要這樣自打嘴巴嗎?
《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讀書心得
100學年度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刑事訴訟法」課程寒假作業,書單有:
- 《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
- 《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
- 《審判的歷史》
- 《法庭之王》
- 《反骨:法國第一女律師的故事》
- 《死刑台前的告別》
跟植物人做愛,算不算強姦?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