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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必須以「非正當目的」為前提,那我爸媽究竟是「不正當」還是沒有性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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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修法時,考量到「姦淫」常常被解讀成異性間性器官接合,而沒法把同性間性交以及其他「不正常」的方式(口交、肛交、指交、異物侵入等)也包含進去,於是把詞彙改成「性交」,並在《刑法》第10條第5項定義著:

「危險性行為」一詞隱含的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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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剛出生,請問小明的爸爸為什麼不能捐血?
A:《捐血者健康標準》第4條第17款規定「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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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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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之「人」,當指…無欲參與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這張由優菜 Neo Huang 於2009年在交大浩然圖書館拍攝,咱們來談談這樣的拍攝過程是否違法吧~

散布虐待動物的影片,恐招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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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會看到朋友們轉貼虐待動物的影片,其用意大多是指責而非推崇或欣賞影片中的行為,然而,這樣的行為卻可能惹上刑責--而且可能還比虐待動物者的刑責還要重。

因氣爆而無客群,得否請求房東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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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屋開店,因(高雄)氣爆而影響生意者,得否請求調降租金…
我對本議題沒甚麼把握,所以一直沒有發,不過這兩天覺得好像還是應該拋磚引玉一下。

告訴乃論仍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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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標題不完全正確)
前言:本篇只討論刑法,也就是名稱中有「罪」、處罰方式有「徒刑」或「罰金」的,而不討論如「賠償」和「罰鍰」等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許多朋友常常誤以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是相對的概念,其實不是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公訴」,也就是原告是檢察官--即使是「告訴乃論」也一樣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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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刑§310、§311①②;釋#509。 並請注意誹謗罪是針對不當的「事實描述」(如某人是不是妓女),我國另有公然侮辱罪(刑§309),是針對不當的「評論」(如某人像不像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