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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必須以「非正當目的」為前提,那我爸媽究竟是「不正當」還是沒有性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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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修法時,考量到「姦淫」常常被解讀成異性間性器官接合,而沒法把同性間性交以及其他「不正常」的方式(口交、肛交、指交、異物侵入等)也包含進去,於是把詞彙改成「性交」,並在《刑法》第10條第5項定義著:

「危險性行為」一詞隱含的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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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剛出生,請問小明的爸爸為什麼不能捐血?
A:《捐血者健康標準》第4條第17款規定「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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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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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之「人」,當指…無欲參與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這張由優菜 Neo Huang 於2009年在交大浩然圖書館拍攝,咱們來談談這樣的拍攝過程是否違法吧~

全體共犯的怠惰-淺談對娼妓的不當管制與荒謬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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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輔仁大學法律系學會《脈動》第12期 創用 CC 授權條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修法緣由與現況,前期已有歐郁文同學論及,惟筆者尚認即使不討論性/別[1]與人口販賣,我國對娼妓的管制法律仍屬幼稚,特此投稿。

別再叫它〔性別教育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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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同志」要如何被納入國中小學,這幾個月來雖然沒有太大版面,但其實各個不同立場的團體間已經炒得沸沸揚揚,甚至有控告誹謗的了。在這些爭吵中,許多文章和演講把〔性別平等教育法〕誤稱為〔性別教育平等法〕,但該法的名稱之所以不像〔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平等」一詞放在後面,是有其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