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一次寫上萬字以上的報告,所以整個架構亂七八糟的,但還是自認應該算是有整理出一些東西,所以還是分享於此~(原為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於100學年第1學期開授之「性別與法律」期末報告)
摘要
我國立法院審議性交易政策,是在1991年與2011年。為何事隔20年後的修法結果,會被批評為是回到20年前的違警罰法時期?女性主義中,反對性交易者,認為政府目前已有能力處理弱勢者的生存問題;而全面贊成性交易者,則認為社會有能力克服性剝削和性別不平等。大體而言,雙方都陷在自己不切實際的幻想之中。本文先陳述性工作以及其管制的正當性爭論,再討論其與憲法與國際公約之關係,最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主,分析我國對於性工作的管制沿革,並試圖以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
關鍵字
- 性交易
- 違警罰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女性主義
- 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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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交易產業管理的法制沿革與評析〉(Google文件,可點選「檔案」下載doc檔)
章節目錄
- 1 性工作的正當性爭議
- 1.1 不同的評價角度
- 1.2 性交易的正面價值
- 1.3 性交易造成的道德或法益侵害
- 1.4 小結
- 1.5 處罰的正當性與可能可行的制度
- 2 性交易在憲法中的定位
- 2.1 司法院釋字第666號
- 2.2 工作權
- 2.3 性自主權
- 2.4 隱私權
- 3 國際法
- 3.1 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 3.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3.3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與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 3.4 翻譯問題
- 4 我國的性交易管制
- 4.1 管理娼妓辦法與自治條例
- 4.2 私法關係
- 4.3 違警罰法
- 4.4 民國80年制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 4.5 民國100年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 5 批評建議與結論
- 5.1 極端立場的偏頗
- 5.2 不討論緊急避難的原因
- 5.3 嫖客視角的缺席
- 5.4 總結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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