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釋字心得

(本文為隨手筆記,並無架構) 原本是因為聽蔡志宏法官抱怨釋#590沒回應他對於兒少條例§15、16的違憲疑義,所以查了幾個釋字,心得如下:
釋#432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翻譯
就算複雜、不確定、概括、抽象,仍然是很明確喔~
釋#636
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
釋#690
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評論
欸這兩件事只隔三年半耶,可以不要這樣自打嘴巴嗎?
整理
不是刑事被告,公權力卻可拘束其(消極)人身自由的有:證人(釋#249)、違法居留(待查)、傳染病(釋#690)、兒童及少年(釋#664;兒少條例§15、16;兒少法§52以下)
說明
「消極人身自由」是我亂用的詞,意指「不去某場所」的自由。至於「去某特定場所」的自由則似乎並不受保障,比方說我們不能隨便進出軍事基地,而較受爭議的則是家暴法的保護令可能讓屋主不能回自己家。
釋#384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疑問
人身自由也跟「制度性保障」有關?
釋#588
憲法第八條…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翻譯
憲法不用明確,「警察機關」不只是「警察」。
釋#664
本院審查之對象,非僅以聲請書明指者為限,且包含案件審理須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並與聲請人聲請釋憲之法律具有重要關聯者在內。
心得
好啦好啦,起訴範圍隨你們解釋(另參考刑訴§§267、268)
釋#664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本院釋字第五八七號、第六0三號及第六五六號解釋參照)。
評論
憲§156明明就沒講「少年」,而且釋#656跟兒少無關好嗎
釋#602的第一部分
翻譯
老鼠會太可惡了,所以就算你是被害人也可能有罪。
評論
雖然經濟刑法很難設計,老鼠會也造成家破人亡,可是就算明確性過了,處罰範圍也還是過寬啊,而且居然沒有意見書!?
今日(2012-04-01)心得
  1. 「明確性原則」的意思是「是中文就OK啦」。
  2. 之前還想要用釋#680讓HIV條例§21Ⅰ無效,看樣子只是我在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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