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式、簡易、協商程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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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完只有兩個感覺(直覺):
  1. 都是有罪推定
  2. 似乎不是正確的(考試導向)讀書方式

政府要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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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整理憲法,再加上檢審會。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院級委員
    • 大法官15人(增§5Ⅰ)
    • 考試委員19人(增§6Ⅱ)
    • 監察委員29人(增§7Ⅱ)
  • 其他
    • 監察院的審計長(憲§104)
    • 司法院的法務部的檢察總長(法組§66Ⅷ)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56)
  • 政務委員(§56)
    • 兼管部會(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就任程序、任期、缺位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