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整理憲法,再加上檢審會。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院級委員
- 大法官15人(增§5Ⅰ)
- 考試委員19人(增§6Ⅱ)
- 監察委員29人(增§7Ⅱ)
- 其他
- 監察院的審計長(憲§104)
- 司法院的法務部的檢察總長(法組§66Ⅷ)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56)
- 政務委員(§56)
- 兼管部會(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就任程序、任期、缺位處理規定
職位 | 就任程序 | 任期、連任 | 缺位時 | 解職 |
總統 | 全民直選、相對多數 (增§2Ⅰ) | 四年、得連任一次 (增§2Ⅵ) |
副總統繼任(§49Ⅰ); 若無副總統,由行政院長代行,全民直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增§2Ⅷ) |
罷免:立委1/4提議、2/3同意後提出,選舉人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增§2Ⅸ)
彈劾: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增§2Ⅹ) |
副總統 |
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增§2Ⅶ) | |||
行政院長 |
總統直接任命 (增§3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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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增§3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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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56、增§9Ⅰ①、②) |
立委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釋#387;86年修憲後有爭議) |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 任期三年(地制§11) | |||
檢察總長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法組§66Ⅷ) |
四年,不得連任 (法組§66Ⅷ) |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 (法組§66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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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 (法組§59-1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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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法組§59-1Ⅲ)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17人 (法組§59-1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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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法組§59-1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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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113人(增§4Ⅰ) |
| 四年,連選得連任(增§4Ⅰ) |
被解散後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增§2Ⅴ) |
總統於不信任案後十日內、非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增§2Ⅴ) |
立法院長、副院長 | 立法委員互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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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15人 (增§5Ⅰ)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增§5Ⅰ、§6Ⅱ、§7Ⅱ、憲§104) |
任期八年(92年其中8位4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增§5Ⅱ、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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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副院長 |
不受任期之保障 (增§5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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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19人 (考試院組織法§3) | 六年 (考試院組織法§5Ⅰ、憲增§7Ⅱ、審計部組織法§3) | 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考試院組織法§5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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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長、副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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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29人 (增§7Ⅱ) |
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監察院組織法§6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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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副院長 |
副院長代理,無副院長時由總統指定代理,至總統提繼任者經立法院同意止 (監察院組織法§6Ⅱ、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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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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