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職任期

主要整理憲法,再加上檢審會。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院級委員
    • 大法官15人(增§5Ⅰ)
    • 考試委員19人(增§6Ⅱ)
    • 監察委員29人(增§7Ⅱ)
  • 其他
    • 監察院的審計長(憲§104)
    • 司法院的法務部的檢察總長(法組§66Ⅷ)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56)
  • 政務委員(§56)
    • 兼管部會(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就任程序、任期、缺位處理規定

職位 就任程序 任期、連任 缺位時 解職
總統 全民直選、相對多數
(增§2Ⅰ)
四年、得連任一次
(增§2Ⅵ)
副總統繼任(§49Ⅰ);
若無副總統,由行政院長代行,全民直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增§2Ⅷ)
罷免:立委1/4提議、2/3同意後提出,選舉人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增§2Ⅸ)
彈劾: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增§2Ⅹ)
副總統 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增§2Ⅶ)
行政院長 總統直接任命
(增§3Ⅰ)

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增§3Ⅰ)
  • 立委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向總統提出辭職(釋#387;86年修憲後有爭議)
  • 立委1/3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案,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56、增§9Ⅰ①、②)


立委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釋#387;86年修憲後有爭議)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任期三年(地制§11)
檢察總長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法組§66Ⅷ)
四年,不得連任
(法組§66Ⅷ)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
(法組§66Ⅺ)

檢察長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
(法組§59-1Ⅲ)


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法組§59-1Ⅲ)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17人
(法組§59-1Ⅳ)
  • 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
  • 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
  • 全體檢察官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所選出之代表九人,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法組§59-1Ⅳ、Ⅵ)
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法組§59-1Ⅴ)


立法委員113人(增§4Ⅰ)
  • 地區73人: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
  • 平地原住民3人
  • 山地原住民3人
  • 不分區34人::獲得5%以上政黨票依得票比率選出,各政黨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增§4Ⅱ)
四年,連選得連任(增§4Ⅰ) 被解散後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增§2Ⅴ)
總統於不信任案後十日內、非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增§2Ⅴ)
立法院長、副院長 立法委員互選


大法官15人
(增§5Ⅰ)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增§5Ⅰ、§6Ⅱ、§7Ⅱ、憲§104)
任期八年(92年其中8位4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增§5Ⅱ、Ⅲ)


司法院長、副院長 不受任期之保障
(增§5Ⅱ)


考試委員19人
(考試院組織法§3)
六年
(考試院組織法§5Ⅰ、憲增§7Ⅱ、審計部組織法§3)
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考試院組織法§5Ⅱ)

考試院長、副院長
監察委員29人
(增§7Ⅱ)
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監察院組織法§6Ⅳ)

監察院長、副院長 副院長代理,無副院長時由總統指定代理,至總統提繼任者經立法院同意止
(監察院組織法§6Ⅱ、Ⅲ)

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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