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是有罪推定
- 似乎不是正確的(考試導向)讀書方式
簡式 summary trial procedure |
簡易 Summary Procedure |
協商 The Bargaining Proc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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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159、273-1、273-2、284-1、288Ⅲ、310-2 | §§159、284-1、449~455-1 | §§455-2~455-11 | |
總論 | 無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 | 得不開庭; 被告有機會給定科刑範圍(需經檢察官向法院表明) |
被告受其已同意之科刑範圍與賠償額度 | |
證據 | 不適用傳聞法則及調查順序與交互詰問之規定(§273-2) | 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Ⅱ前段、§455-11 Ⅱ) | ||
法定刑之限制 | 除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內亂、外患、妨礙國交案件者外 | 無限制(注意刑法§59) | 除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內亂、外患、妨礙國交案件者外 | |
宣告刑之限制 | 無限制 |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
被告自白程度 |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 自白犯罪 | 無 | 認罪 |
程序發動 | 法院聽取眾人意見後逕行 | 法院得逕行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
程序發動時點 | 第一審準備程序期間 | 起訴時,或第一審審判中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 |
審判庭組織 | 得獨任審判(§284-1、§455-11 Ⅱ) | |||
救濟 | 無規定 | 地方法院合議庭 | 原則上不得上訴。 §455-10:僅於與協商行為相關事項有程序重大瑕疵時,得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僅得駁回或發回,不得自為判決。 |
- 刑法§41 Ⅰ前段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刑法§59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刑法§74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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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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