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理論

分類方式採: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增訂九版》
  • 構成要件錯誤(又稱:構成事實的錯誤)
    • 行為主體錯誤:限特別犯(又稱:身分犯),僅負其所知之責?
    • 行為本身錯誤
    • 行為客體錯誤(簡稱: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
      • 構成要件等價:仍成立故意
      • 構成要件不等價:目的部分未遂,實際客體部分過失
    • 打擊失誤
      • 通說:目的客體未遂,失誤客體過失,想像競合(§55)
      • 少數(黃):與「客體錯誤」相同
    • 因果歷程的錯誤
      • 單一行為(如:於河邊槍擊某人,該人卻是溺死):故意既遂
      • 超越因果(如:救護車車禍):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論以未遂
      • 多行為:後行為才達成前行為之目的(如:欲勒斃後棄屍,實為勒昏後致死)
        • 甲說:均在殺害故意下進行,視為一個整體,論以既遂
        • 乙說:前行為未遂,後行為過失,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 林說:因果歷程的出入屬無關緊要的事實,未超出可預見的界線,屬故意既遂
  • 包攝錯誤:誤認所為不包攝在不法構成要件中
  • 禁止錯誤
    • 種類
      • 直接的禁止錯誤:對禁止規範無所認識
      • 間接的禁止錯誤(又稱:容許錯誤):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 評價
      • 故意理論(少數):缺乏不法意識,不成立故意
      • 罪責理論(通說,§16):仍屬故意
        • 可避免:減輕或免除罪責
        • 不可避免:無可非難性,罪責自始被阻卻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情狀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如「誤想防衛」
    •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二階):屬「構成要件錯誤」,可排除故意
    • 故意理論:無不法意識,可排除故意
    • 罪責理論
      • 嚴格罪責理論:視為禁止錯誤,仍屬故意但可減免罪責
      • 限縮罪責理論:目的正當,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可排除故意
      • 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林):係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適用「構成要件錯誤」,可排除故意
  •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 反面的容許錯誤:誤將阻卻違法行為認為違法,屬「誤想犯」,不罰
    • 反面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偶然防衛):欠缺主觀的合法化要素,仍具違法性,屬故意
  • 空白刑法的錯誤:視同法律錯誤

1 則留言:

小基 提到...

我記得可以用"客觀不法-主觀不法"
"法律錯誤-事實錯誤"區分成四個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