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
刑§310、§311①②;
釋#509。
並請注意誹謗罪是針對不當的「事實描述」(如某人是不是妓女),我國另有公然侮辱罪(
刑§309),是針對不當的「評論」(如某人像不像妓女)。
誹謗罪的要件
- 有「散布於『眾』」的「意圖」。(§310Ⅰ、Ⅱ)
- 有傳述的「行為」。(§310Ⅰ、Ⅱ)
- 須為現在或過去之事件之描述(如「曾貪汙」)而非預測或評論(如「選上的話會貪汙」和「死胖子」)。
(「評論」部分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 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310Ⅰ、Ⅱ)
- 需知其應為不實「或」非公共利益。(§310Ⅲ、釋#509)
- 須為惡意「或」非自辯、保護利益、公務報告。(§311①②)
例子
- 跟極少數你認為不會散布出去的人說,不算。(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 跟極少數你認為不會散布出去的人說之時,過失被別人聽到,不算。(沒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 寫在私人日記,不算。(沒有「散布」意圖,也無「傳述」行為)
- 說「在101看到小S」,不算。(無損其名譽)
- 出於惡意亂說,但是卻猜對了,不算。(印象中有爭議,但一時沒查到文獻)
- 對於傳聞,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算。(見釋#509)
- 惡意保護公共利益,不算。(§310Ⅲ)
- 善意保護私人利益,不算。(§311①)
- 惡意保護私人合法利益,算!(§311①)
常見爭議
- 甚麼是「名譽」?(同性戀?劈腿?糖尿病?香港腳?昨天踩到狗屎?抽過菸?拍過裸照?機車駕照筆試沒過?沒考上大學?其實沒有性經驗?)
- 甚麼是公共利益?(已經被他教到的學生的成績?還沒被他教到的學生的成績?曾經跟他約炮的人的健康?可能跟他約炮的不特定人的健康?)
- 下列例子應如何解讀:
- 對單一不特定人的公然侮辱:「哪個『不要臉』的傢伙把泡麵倒在飲水機?」
- 對單一不特定人的誹謗:「昨天跟他約砲的那傢伙一定『有愛滋』。」
- 對單一對象與群體均有侮辱之故意:「字寫得這麼醜,一定是個番仔。」
- 涉及公益但又辱罵群體:「車開得這麼危險,駕駛一定是個瘋女人。」
個人意見
- 說「某個還能性交的活人有性病」,於我國恐怕會陷入「該人的性行為模式是否與公益有關」的爭論。比方說「吳淑珍有沒有性病」恐怕就不屬公益,但「加藤鷹有無性病」似乎就跟公益有關。
- 「戴假髮」和「生殖器尺寸」看似與公益無關,但若是該人曾經說自己不是戴假髮,或是像我有公開尺寸,則其實可以被解釋成這是在說「那個人說謊」,而一個人的誠信則與公益有關。
- 有些有極端評價的事情,比方說「性經驗豐富程度」,恐怕就很難判斷「千人斬」和「不是千人斬」哪個才有損於當事人名譽,(也可能都無損)這可能又得扯到所謂的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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