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每一條都可以講很多東西,不過那樣這篇會太冗,之後有機會再逐條分析吧~
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文所說的是「如果法官相信的話,最後會不會有罪」的問題,至於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法官會不會相信,那就要看造化了…
先簡單解釋一下「告訴乃論」:被害人或其他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在「知情後半年內」向檢警告訴,被告才「可能」被起訴與定罪。換言之,如果事情曝光後半年內都沒有人有動作的話,那就沒有刑事責任了。
(參考法規: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9條、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3款)
一、有沒有違反對方意願,或是利用對方「不能、不知、不敢」抗拒
關於何謂「違反意願」,學理與實務上都有很多爭議,但把握個原則即可:當事人必須意識清醒地表達同意。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但如果是強姦配偶的話,目前仍是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自己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了,部分近親也可以)。
(參考法規:刑法第221條至第226條、第228條至第229條之1)
二、雙方年齡
(一)一方18歲以上,另一方未滿16歲:長者有罪。(二)一方16歲以上、未滿18歲,另一方未滿16歲:長者有罪,但須告訴乃論(由幼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且可能免刑。
(三)雙方均未滿16歲:雙方均有罪,不過不但須告訴乃論(通常是雙方家長其中一人),而且通常就會免刑。
(四)雙方均滿16歲:沒有刑事責任,不過如果至少一方未滿18歲,可能會符合兒少法中「引誘…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者)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的處罰規定,性質上比較像是闖紅燈的罰單,沒有前科問題。(其實小編沒聽說過有人真的被這條處罰…)
(參考法規: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第229條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49條第9款、第97條第1項)
三、血親性交罪
與三親等內的血親(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姑姨舅、兄弟姊妹、侄甥,或是相對情形)性交者,雙方均有罪(除非未滿14歲,或是並不知有血緣關係),要注意的是:(一)須告訴乃論!且只有三種人可以告:
- 當事人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 當事人各自的配偶
- 當事人各自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三)僅限「性交」,只是猥褻的話並不處罰。
(四)僅限「血親」,所以若是跟配偶的血親、媳婦、女婿、伯母、嬸母、姑丈、姨丈、舅媽做愛的話,並不會受這條處罰(但還是會有通姦罪的問題)。
(五)須三親等內,所以跟堂表兄弟姊妹是可以的。
(六)如果有收養關係,那麼跟原生家庭和收養家庭之間的血親性交(例如跟生母和養母做愛),都會成立本罪。不過,繼父母如果沒有收養的話,因為不算血親,就不會成立本罪。
(參考法規:刑法第230條、第236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第239條;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1099號函)
四、通姦
(一)由於民國88年修法時,通姦罪並沒有改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幾年前的司法實務主流意見是「只有異性間性器官接合」才是「姦」。不過這幾年有些法官認為口交、肛交也可以成立通姦罪了。但猥褻還不會成立通姦罪。(二)須告訴乃論,而且可以只告小三/小王。(這是我國告訴乃論制度中,唯一一個「共犯不用一起告」的特例)
(三)承前,只有配偶才能告。因此喪偶者雖然法律上是已婚,但也不會有問題。
(四)須在國內才會有罪!曾有兩位法官通姦,最後因為通姦行為發生在國外(正確地說:沒法證明在國內有通姦),因此刑事部分無罪。另外注意:大陸地區在法律上是國內。
(五)以上說的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不論是否在國外,通常也不管是不是真的有性交,「被害人」都可以在知悉後6個月內訴請離婚、知悉後2年內請求金錢賠償(通常會一起告),不過這部分不會有前科,也不需坐牢。
(參考法規:刑法第7條但書、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97條第1項、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053條)
五、性交易
包含猥褻行為,因此付錢看人打手槍也算是喔。跟未滿18歲者性交易,處刑罰(由檢察官起訴,會有前科),即使對象已滿16歲,仍有十年的追訴期;不過若是跟已滿18歲者性交易的話,就不會有前科問題(類似於闖紅燈的罰單),而且只要超過兩個月就不能處罰了。
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說的是性交易這個行為本身。如果是「宣稱自己要性交易」的話,反而會更重地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第22條、第29條;社會秩序法第80條)
六、性病告知?
除了HIV條例之外,其實刑法也有一條規定關於隱瞞「花柳病」(性病總稱)而致傳染於人的處罰。這兩個規定的共通之處是必須要行為人「明知」自己有性病並且「隱瞞」,因此若只是有病症但尚未就醫確認的話,最多只會成立過失傷害罪。關於傳染HIV的處罰規定,在此要強調的是該規定處罰未遂犯,因此只要是「明知感染,卻隱瞞而為無套性交(包含口交與指交)」,即使並沒有傳染,也會處兩年半至六年的徒刑。另外,雖然一般稱呼該規定為「蓄意傳染」的處罰,但其實即使是「真心覺得不會傳染」(例如病毒量測不到,或者是指交的情形)也會受罰。
「花柳病」這個古老詞彙居然今年修法時沒有修掉,不過一般認為即是性病的總稱,包含淋病與梅毒。要注意的是本罪不需要性交,而只需要猥褻行為即可成立。另一方面,只會處罰「真的傳染給對方」的情形,而且是告訴乃論。
關於這兩條規定,小編個人有很多意見,之後會再撰專文。
(參考法規:刑法第25條、第66條、第285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
雖然還有其他規定,但大抵是跟「意圖營利」(例如人口買賣)相關的組合,而且不一定要親自參與性交,就先不一一列出了。
背景圖片: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Miyagawa_Issh%C3%B4-Spring_Pastimes-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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