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叫它〔性別教育平等法〕

「認識同志」要如何被納入國中小學,這幾個月來雖然沒有太大版面,但其實各個不同立場的團體間已經炒得沸沸揚揚,甚至有控告誹謗的了。在這些爭吵中,許多文章和演講把〔性別平等教育法〕誤稱為〔性別教育平等法〕,但該法的名稱之所以不像〔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平等」一詞放在後面,是有其原因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目的是促進工作權的平等。而「性別歧視」一詞的定義,從該法第二章來看,指的是「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也就是說:法規名稱上的「性別」一詞並不是只有生理性別(男、女、陰陽人、跨性別),而還包含了性傾向(異、同、雙)。

至於「性別平等教育」,指的則是「性別平等」的教育,也就是教育學生甚麼是性別平等。換言之,不只是一個長鬍子的女同學應該和其他人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本身也必須教導學生們:就算是個娘砲死gay,或是不肯穿裙子的女生,也不應該因此被排擠、欺負,甚至仇視。

1994的北一女自殺案,和2000年的葉永鋕事件,在2004年催生出〔性別平等教育法〕後,我們曾經認為「性別平等」的理念應該已經被大眾熟知。在蔡康永、冰島總理、瑞奇馬汀出櫃,以及高雄市民政局主辦同志遊行的這些新聞之後,我們一度以為性傾向在台灣已不會再被公然歧視。

但從去年二月北市教育局發文明言禁止中小學同志社團,以及年底兩位屏東女學生因家人不認同而燒炭殉情,不難發現許多民眾對「性別平等」的理解還停留在「男女平等」的認知。更有甚者,誤以為檯面上政治正確的「不歧視」能夠順利落實到中小學學生社群之中。

即使是在被視為開放的美國,因為生理性別或性別氣質而被霸凌的事件仍然層出不窮。德州的Joel Burns去年甚至因此經由佛沃斯市議會的同意,在會場「分享」多位13到15歲的孩子是如何被性別霸凌以致羞憤自殺,該次演講也引發全球多國(也包括台灣)的「It Gets Better」活動,試圖對每個因為性別氣質或性傾向的認同感到無助的學童喊話,但更重要的,這些事情需要成年人的重視。

性別平等教育刻不容緩,這次的教綱爭議攸關會不會有更多的葉永鋕命案,希望大家審視教材是否有缺陷時,即使不能審視全文,至少也不要輕易地以幾句話否定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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