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連結:民法農育權章條文
意義
在他人土地(非建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目的
- 原屬永佃權者:農林漁牧
- 原屬地上權者:種植竹木(非以耕作/採收為目的)
- 新增:保育
性質
- 典型物權(相對於因習慣創設、準物權等)
- 他物權(僅所有權屬自物權)
- 定限物權(僅所有權屬完全物權)
- 用益物權
- 不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
- 土地物權(以土地為標的物,相對於定著物物權)
- 任意物權(可不定期限;可無償使用)
- 鄉村經濟物權,因須看天吃飯,法律保障較多(相對於城市經濟物權,放任自由市場而較少有物權法之保障,如地上權)
社會作用
全球搶水、搶糧、節能、減碳岔題
金磚四國分別是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那第五國(即BRICS的S)是誰?(戲稱可能是期中考題)發生事由
法律行為(§758)
-
- 單獨行為-遺囑:因可無償,不似永佃權有疑義。
- 契約
-
- 設定
- 讓與
其他事實(§759)
- 繼承
- 時效:須登記取得
- 法規;但通說認為「耕作權」非屬
效力
農育權人的權利
-
利用土地
-
使用:須登記「使用目的」,未登記使用「方法」者,則依土地性質,並保持生產力(§850-6Ⅰ)
- 農(草本、木本、竹本;灌木、喬木;一年生、多年生)
- 森林
- 養殖漁
- 畜牧
- 竹木
- 保育
-
收益
- 收取天然孳息
-
收取法定孳息
- 轉農育:不可
- 轉租:不可
-
使用:須登記「使用目的」,未登記使用「方法」者,則依土地性質,並保持生產力(§850-6Ⅰ)
-
占有土地
- 直接:可
-
間接(定義見§841)
- 轉借:可(因無償,不似另二者有「中間剝削」疑慮)
- 轉租:不可
- 轉農育:不可
- 處分土地:不可(參見§118無權處分)
-
處分農育工作物
- 土地所有人設置者:構成無權處分
- 農育權人設置者:有所有權,但受處分一體性(實亦屬從屬性)之限制,即:「工作物」與「農育權」須一併處分。
-
處分農育昇產物
- 自始歸農育權人者:可
- 嗣後歸農育權人者:採收後方可(採收前依§66Ⅱ屬不動產之部分)
-
處分農育權
- 讓與:可(§850-3;因無專屬性)
- 設負擔:可(§850-3與§882競合,其中§882乃修法順序考量而仍存,實已宜刪)
- 拋棄:§764 + §850-9準用地上權§834(無償者隨時可棄)與§835(有償)
- 比較:永佃權之拋棄,則依土施§30準用土§115,須於三個月前提出。
農育權人的義務
(下次上課內容)其他
各種不動產之權的轉租許可(重要!容易出選擇題)
地上權 | 通說認可,法無明文 |
---|---|
永佃/農育 | 法律禁止,為免中間剝削 |
不動產役權 | 通說否定,法無明文 |
典權 | 法律允許 |
承租 | 原則禁止,但建物分租者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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