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

此為陳榮隆老師2011-04-25於輔大法律系之物權課筆記。

意義

在他人土地(非建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目的

  • 原屬永佃權者:農林漁牧
  • 原屬地上權者:種植竹木(非以耕作/採收為目的)
  • 新增:保育

性質

  • 典型物權(相對於因習慣創設、準物權等)
  • 他物權(僅所有權屬自物權)
  • 定限物權(僅所有權屬完全物權)
  • 用益物權
  • 不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
  • 土地物權(以土地為標的物,相對於定著物物權)
  • 任意物權(可不定期限;可無償使用)
  • 鄉村經濟物權,因須看天吃飯,法律保障較多(相對於城市經濟物權,放任自由市場而較少有物權法之保障,如地上權)

社會作用

全球搶水、搶糧、節能、減碳

岔題

金磚四國分別是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那第五國(即BRICS的S)是誰?(戲稱可能是期中考題)

發生事由

法律行為(§758)
    • 單獨行為-遺囑:因可無償,不似永佃權有疑義。
    • 契約
    • 設定
    • 讓與
其他事實(§759)
  • 繼承
  • 時效:須登記取得
  • 法規;但通說認為「耕作權」非屬

效力

農育權人的權利
  • 利用土地
    • 使用:須登記「使用目的」,未登記使用「方法」者,則依土地性質,並保持生產力(§850-6Ⅰ)
      • (草本、木本、竹本;灌木、喬木;一年生、多年生)
      • 養殖
    • 收益
      • 收取天然孳息
      • 收取法定孳息
        • 轉農育:不可
        • 轉租:不可
  • 占有土地
    • 直接:可
    • 間接(定義見§841)
      • 轉借:可(因無償,不似另二者有「中間剝削」疑慮)
      • 轉租:不可
      • 轉農育:不可
  • 處分土地:不可(參見§118無權處分)
  • 處分農育工作物
    • 土地所有人設置者:構成無權處分
    • 農育權人設置者:有所有權,但受處分一體性(實亦屬從屬性)之限制,即:「工作物」與「農育權」須一併處分。
  • 處分農育昇產物
    • 自始歸農育權人者:可
    • 嗣後歸農育權人者:採收後方可(採收前依§66Ⅱ屬不動產之部分)
  • 處分農育權
    • 讓與:可(§850-3;因無專屬性)
    • 設負擔:可(§850-3與§882競合,其中§882乃修法順序考量而仍存,實已宜刪)
    • 拋棄:§764 + §850-9準用地上權§834(無償者隨時可棄)與§835(有償)
    • 比較:永佃權之拋棄,則依土施§30準用土§115,須於三個月前提出。
農育權人的義務
(下次上課內容)

其他

各種不動產之權的轉租許可(重要!容易出選擇題)
地上權 通說認可,法無明文
永佃/農育 法律禁止,為免中間剝削
不動產役權 通說否定,法無明文
典權 法律允許
承租 原則禁止,但建物分租者可
轉物權
典權、質權可;抵押權、農育權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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