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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錯誤(又稱:構成事實的錯誤)
- 行為主體錯誤:限特別犯(又稱:身分犯),僅負其所知之責?
- 行為本身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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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客體錯誤(簡稱: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
- 構成要件等價:仍成立故意
- 構成要件不等價:目的部分未遂,實際客體部分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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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失誤
- 通說:目的客體未遂,失誤客體過失,想像競合(§55)
- 少數(黃):與「客體錯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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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的錯誤
- 單一行為(如:於河邊槍擊某人,該人卻是溺死):故意既遂
- 超越因果(如:救護車車禍):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論以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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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為:後行為才達成前行為之目的(如:欲勒斃後棄屍,實為勒昏後致死)
- 甲說:均在殺害故意下進行,視為一個整體,論以既遂
- 乙說:前行為未遂,後行為過失,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 林說:因果歷程的出入屬無關緊要的事實,未超出可預見的界線,屬故意既遂
- 包攝錯誤:誤認所為不包攝在不法構成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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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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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直接的禁止錯誤:對禁止規範無所認識
- 間接的禁止錯誤(又稱:容許錯誤):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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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
- 故意理論(少數):缺乏不法意識,不成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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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理論(通說,§16):仍屬故意
- 可避免:減輕或免除罪責
- 不可避免:無可非難性,罪責自始被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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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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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情狀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如「誤想防衛」
-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二階):屬「構成要件錯誤」,可排除故意
- 故意理論:無不法意識,可排除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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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理論
- 嚴格罪責理論:視為禁止錯誤,仍屬故意但可減免罪責
- 限縮罪責理論:目的正當,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可排除故意
- 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林):係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適用「構成要件錯誤」,可排除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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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 反面的容許錯誤:誤將阻卻違法行為認為違法,屬「誤想犯」,不罰
- 反面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偶然防衛):欠缺主觀的合法化要素,仍具違法性,屬故意
- 空白刑法的錯誤:視同法律錯誤
錯誤理論
分類方式採: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增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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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我記得可以用"客觀不法-主觀不法"
"法律錯誤-事實錯誤"區分成四個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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