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讀書心得

100學年度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刑事訴訟法」課程寒假作業,書單有:
  • 《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
  • 《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
  • 《審判的歷史》
  • 《法庭之王》
  • 《反骨:法國第一女律師的故事》
  • 《死刑台前的告別》
我選的是長嶺超輝,《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林錚顗譯,范立達、陳業鑫、林孟皇推薦序(臺北市:博雅書屋,2009/8)。關於讀書心得全文,請參閱另一部落格

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第三編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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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整理我國性交易法制沿革,所以把民國76年2月5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分則編妨害善良風俗章打了一下。

全體共犯的怠惰-淺談對娼妓的不當管制與荒謬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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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輔仁大學法律系學會《脈動》第12期 創用 CC 授權條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修法緣由與現況,前期已有歐郁文同學論及,惟筆者尚認即使不討論性/別[1]與人口販賣,我國對娼妓的管制法律仍屬幼稚,特此投稿。

比戒嚴還可怕的社維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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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修正迄今一個月許,對於性剝削現象沒有任何改善,反而使底層性工作者們因為嫖客也不敢上門,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整體而言,除了娼嫖們怕被抓而更不願意戴套之外,本次修法還有四大缺失:

直系姻親間的相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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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期末考最後一題是:

A男與其前岳母C女欲結婚,以民§983Ⅱ規定(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不得結婚)侵害兩人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為由,依法聲請釋憲。請以妳/你個人贊同或反對A男與C主張為出發點,試擬本件釋憲案之解釋文要旨。
當時我沒有寫好,後來想到一些切入點,僅以隨手記的方式記錄於此。

別再叫它〔性別教育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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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同志」要如何被納入國中小學,這幾個月來雖然沒有太大版面,但其實各個不同立場的團體間已經炒得沸沸揚揚,甚至有控告誹謗的了。在這些爭吵中,許多文章和演講把〔性別平等教育法〕誤稱為〔性別教育平等法〕,但該法的名稱之所以不像〔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平等」一詞放在後面,是有其原因的。

無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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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之法條文字引用多為縮寫、改寫,切勿直接引用。
  • 「限制行為能力人」簡稱「限人」;「法定代理人」簡稱「法代」。
  • §15-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亦準用§78~83、§85。
    (問:其與限人之差異為何?§84何以未準用?)
  • 別忘了亦均可能有§88Ⅱ或§92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