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好像太不實用了,所以這次來寫比較實際的問題好了。
其實每一條都可以講很多東西,不過那樣這篇會太冗,之後有機會再逐條分析吧~
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文所說的是「如果法官相信的話,最後會不會有罪」的問題,至於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法官會不會相信,那就要看造化了…
阿空的法律學習筆記
你該知道我多希望自己不需要學法律
「性交」必須以「非正當目的」為前提,那我爸媽究竟是「不正當」還是沒有性交過?
「危險性行為」一詞隱含的性政治
Q:小明剛出生,請問小明的爸爸為什麼不能捐血?
A:《捐血者健康標準》第4條第17款規定「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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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之「人」,當指…無欲參與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這張由優菜 Neo Huang 於2009年在交大浩然圖書館拍攝,咱們來談談這樣的拍攝過程是否違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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