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植物人做愛,算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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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多是筆記性質,無完善的行文架構)
因看了伊達正宗的噗而發本文。
與之前的拙著〈六歲女童性侵案〉能一同比較的,即對心智缺陷之人為性交/猥褻行為。從刑法本文來看,以是否「違反其意願」作為分別,列於§222Ⅰ(3)和§225Ⅰ:

[聯合國憲章]中英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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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我翻的)

性侵六歲女童,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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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侵六歲女童,只被判三年」一案(高雄地院99,訴,422),法官裁判失當的點在於「只判了三年」,至於輿論罵其竟以「未違其意願」作為判準,則是立委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