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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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整理憲法,再加上檢審會。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院級委員
    • 大法官15人(增§5Ⅰ)
    • 考試委員19人(增§6Ⅱ)
    • 監察委員29人(增§7Ⅱ)
  • 其他
    • 監察院的審計長(憲§104)
    • 司法院的法務部的檢察總長(法組§66Ⅷ)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56)
  • 政務委員(§56)
    • 兼管部會(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就任程序、任期、缺位處理規定

告訴乃論仍為公訴

3 意見
(好吧,這標題不完全正確)
前言:本篇只討論刑法,也就是名稱中有「罪」、處罰方式有「徒刑」或「罰金」的,而不討論如「賠償」和「罰鍰」等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許多朋友常常誤以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是相對的概念,其實不是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公訴」,也就是原告是檢察官--即使是「告訴乃論」也一樣

普通法院及檢察署組織架構表

1 意見
本文主要依法院組織法編製。惟另需注意:
行政法院組織法§1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2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2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第一審事件
另有docx檔可下載(內容不盡相同)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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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刑§310、§311①②;釋#509。 並請注意誹謗罪是針對不當的「事實描述」(如某人是不是妓女),我國另有公然侮辱罪(刑§309),是針對不當的「評論」(如某人像不像妓女)。

幾個釋字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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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隨手筆記,並無架構) 原本是因為聽蔡志宏法官抱怨釋#590沒回應他對於兒少條例§15、16的違憲疑義,所以查了幾個釋字,心得如下:
釋#432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翻譯
就算複雜、不確定、概括、抽象,仍然是很明確喔~
釋#636
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類。
釋#690
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評論
欸這兩件事只隔三年半耶,可以不要這樣自打嘴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