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愛才不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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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篇好像太不實用了,所以這次來寫比較實際的問題好了。
其實每一條都可以講很多東西,不過那樣這篇會太冗,之後有機會再逐條分析吧~
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文所說的是「如果法官相信的話,最後會不會有罪」的問題,至於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法官會不會相信,那就要看造化了…

「性交」必須以「非正當目的」為前提,那我爸媽究竟是「不正當」還是沒有性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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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修法時,考量到「姦淫」常常被解讀成異性間性器官接合,而沒法把同性間性交以及其他「不正常」的方式(口交、肛交、指交、異物侵入等)也包含進去,於是把詞彙改成「性交」,並在《刑法》第10條第5項定義著:

「危險性行為」一詞隱含的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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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剛出生,請問小明的爸爸為什麼不能捐血?
A:《捐血者健康標準》第4條第17款規定「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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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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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之「人」,當指…無欲參與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

這張由優菜 Neo Huang 於2009年在交大浩然圖書館拍攝,咱們來談談這樣的拍攝過程是否違法吧~

散布虐待動物的影片,恐招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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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會看到朋友們轉貼虐待動物的影片,其用意大多是指責而非推崇或欣賞影片中的行為,然而,這樣的行為卻可能惹上刑責--而且可能還比虐待動物者的刑責還要重。

因氣爆而無客群,得否請求房東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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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屋開店,因(高雄)氣爆而影響生意者,得否請求調降租金…
我對本議題沒甚麼把握,所以一直沒有發,不過這兩天覺得好像還是應該拋磚引玉一下。

刑事簡式、簡易、協商程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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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完只有兩個感覺(直覺):
  1. 都是有罪推定
  2. 似乎不是正確的(考試導向)讀書方式

政府要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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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整理憲法,再加上檢審會。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院級委員
    • 大法官15人(增§5Ⅰ)
    • 考試委員19人(增§6Ⅱ)
    • 監察委員29人(增§7Ⅱ)
  • 其他
    • 監察院的審計長(憲§104)
    • 司法院的法務部的檢察總長(法組§66Ⅷ)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56)
  • 政務委員(§56)
    • 兼管部會(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就任程序、任期、缺位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