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要職任期
主要整理憲法,再加上檢審會。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院級委員
- 大法官15人(增§5Ⅰ)
- 考試委員19人(增§6Ⅱ)
- 監察委員29人(增§7Ⅱ)
- 其他
- 監察院的審計長(憲§104)
- 司法院的法務部的檢察總長(法組§66Ⅷ)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56)
- 政務委員(§56)
- 兼管部會(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
- 省政府委員9人(增§9Ⅰ①)
- 省諮議員5至29人(增§9Ⅰ①、地制§11)
就任程序、任期、缺位處理規定
告訴乃論仍為公訴
(好吧,這標題不完全正確)
前言:本篇只討論刑法,也就是名稱中有「罪」、處罰方式有「徒刑」或「罰金」的,而不討論如「賠償」和「罰鍰」等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許多朋友常常誤以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是相對的概念,其實不是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公訴」,也就是原告是檢察官--即使是「告訴乃論」也一樣。
前言:本篇只討論刑法,也就是名稱中有「罪」、處罰方式有「徒刑」或「罰金」的,而不討論如「賠償」和「罰鍰」等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許多朋友常常誤以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是相對的概念,其實不是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公訴」,也就是原告是檢察官--即使是「告訴乃論」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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